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,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——房产、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。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?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,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。“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,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,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” 。
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。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,我们首先要弄清楚“土地使用权”与“房屋产权”这两个不同的概念。房屋产权是所有权,土地使用权是**出让的。所谓房地产使用权,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。
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,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,还具备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。商品房产权没有年限。
**明确规定,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高于70年,出让30年、50年或70年都属合法范围。过去,开发商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,有的30年、50年,*长70年。
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,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(商业用地40年、综合用地50年、住宅用地70年、工业用地50年)。70年后,**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,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。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,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。
由于我国实行商品房政策时间不久,这个问题还没有出现,有关专家已提出,**要研究土地使用权年限满后的房产问题。
1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,应当予以批准。获得批准续期的,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,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。这样,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。当然,变成危房****的除外。
2、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,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**无偿收回。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。
3、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,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(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),土地使用权**无偿收回,但对于地上房产,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。